長沙博雅衛(wèi)生學校位于長沙星沙*級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湘龍路28號,占地面積150畝,建筑面積近10萬平方米,擁有教學樓、圖書館、實驗綜合樓、標準田徑場、籃球場、足球場和游泳館等*的場館和現(xiàn)代化的教學設施; 擁有標準的學生公寓、食堂等生活設施;有較完善的基礎醫(yī)學實驗中心、臨床技能實訓中心和公共服務體系;圖書館館藏紙質圖書總量10萬余冊,另有電子圖書3000GB;建有校園高速信息網(wǎng)絡系統(tǒng),能為學生成長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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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職校彰顯特長。根據(jù)自身基礎條件、能力特長、興趣愛好以及家庭經(jīng)濟狀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教育方式,才能有助于自己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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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明確學生安全行為規(guī)范,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法紀觀念和自律意識,明確學校與學生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學生的在校安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jù)《*教育法》、《中等職業(yè)學校管理辦法》、《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長沙博雅衛(wèi)生中等專業(yè)學校(以下簡稱甲方)與學生(以下簡稱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xié)議。
一、甲方責任(學校及老師)
*條 學校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做好學生的后勤*和服務工作;
第二條 學校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具體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和校內(nèi)學生生活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三條 學校定期對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落實情況進行分析,班主任必須定期深入學生中了解安全狀況;
第四條 學生發(fā)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時間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第五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chǎn)發(fā)生一般傷害后,學校要及時調(diào)查處理,根據(jù)當事人和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罰款;
第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教學和生活設備、設備不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或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校內(nèi)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學生從事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的;
(六)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乙方責任(學生及監(jiān)護人)
第七條 學生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管理,注意自已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fā)生。
第八條 學生和家長都應主動學習了解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第九條 學生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或遇到困難,應即時報告老師。
第十條 學生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規(guī)章制度,實施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為的;
(二)學生的以下行為具有危險性,教師已告誡并阻止,學生拒不改正的。
1.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險物品的;
2.到衛(wèi)生狀況不良的私人飯館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的;
3.因酗酒、吸毒、販毒、參與打架斗毆、敲詐勒索、聚眾鬧事、非法傳銷等活動,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
4.到社會營業(yè)性娛樂場所(舞廳、茶座、酒吧、夜總會等)陪吃、陪跳、陪唱,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
5.違反規(guī)定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庫中去洗澡、游泳的;
6.違反教室、宿舍和其它場所管理中消防和用電的規(guī)定,使用蠟燭、酒精爐等明火工具;使用"熱得快"等不安全電器或私接亂拉電線;吸煙等原因引發(fā)火災或觸電,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
7.在無人野外或夜間單獨出行,盲目聽信他人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
8.外出活動租用私營車輛或乘坐無牌無證、資質不合格或超載的車船,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
9.觀看、下載、傳播反動、淫穢書籍和音像圖片,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手機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進行各種違法違紀活動的;
10.學生參與邪教和迷信等活動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或患有特定疾病,未告知學校的;
(四)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老師已告知家長及學生,但家長及學生本人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五)違反‘嚴禁在校住宿學生未假外宿’的規(guī)定,造成自身和他人安全事故的;
(六)在各項活動及日常教學中,學生因不遵守規(guī)定或不按要求操作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的;
(七)學生團體或學生個人未按學校規(guī)定進行程序審批,擅自組織集體外出活動的;
(八)學生私自找工作的;
(九)學生攀爬校內(nèi)建筑、圍墻、樹木等安全設施,造成人身傷害的;
(十)學生在校外參加見習和實習等活動違反交通規(guī)則,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定,發(fā)生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jīng)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和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發(fā)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無不當?shù)?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
(三)學生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fā)生人身、財產(chǎn)和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學生因自己的過錯,遭受損害和損失的,由本人承擔責任。學生因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或集體的人身、財產(chǎn)遭受損害損失的,由過錯學生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根據(jù)本協(xié)議應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學生及家長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凡是事故責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承擔的,學校不再給予學生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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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來校路線
1.長沙火車站:乘地鐵2號線到萬家麗廣場站換乘地鐵5號線至土橋站下車,沿湘龍路向東步行約200米即到。
2.長沙火車南站(高鐵站):乘地鐵2號線到萬家麗廣場站換乘地鐵5號線至土橋站下車2號出口,沿湘龍路向東步行約200米即到。
3.長沙汽車東站:距離學校約12.4公里,步行至東大門站乘坐公交車281路,票價2元/位,到賀龍體校站下車,步行至學校。乘坐出租車約30元。
4.長沙汽車南站:距離學校約26公里,乘坐公交車502路,票價2元/位,到火星鎮(zhèn)站下車轉乘公交車142路,票價2元/位,到機電職院西站下車,步行至學校。乘坐出租車約65元。
5.長沙汽車西站:乘地鐵2號線到萬家麗廣場站換乘地鐵5號線至土橋站下車從2號地鐵口出站,沿湘龍路向東步行約200米即到。
6.長沙汽車北站:距離學校約10公里,乘坐公交車星沙2路,票價2元/位,到機電職院站下車,步行至學校。乘坐出租車約25元。
7.長沙黃花國際機場: 距離學校約25.6公里,乘坐公交車星通30路,票價2元/位,到東二路口站下車轉乘公交車X204路,票價2元
/位,到賀龍體校站下車,步行至學校。乘坐出租車約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