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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知識

日期:2009-04-07 11:23:04     瀏覽:841    來源:大朗瑞林培訓中心
 背書(Endorsement)

  背書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fā)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背書和有條件背書5種方式。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書連續(xù)性對于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

  背書的方式

  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限定背書:限定背書規(guī)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xù)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空白背書: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瞻妆硶膮R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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