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報廢標準
按照行駛里程計算
1、總質(zhì)量1.8噸以下微型載貨(含越野型)、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
2、總質(zhì)量1.8噸以上的載貨汽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
3、特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
4、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nóng)用運輸車,累計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
5、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按 照 使 用 年 限 計 算
不允許延緩報廢
八 年
1、總質(zhì)量1.8噸(含1.8噸)以下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
2、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滿8年的總質(zhì)量1.8噸以上,6噸以下(含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
3、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4、營運客車19座(含19座)以下;
5、礦山作業(yè)專用車;
十五年
大、中型拖拉機(方向盤式),到報廢期后不得延緩。
可申請延緩報廢十 年
1、1990年7月7日后注冊登記的總質(zhì)量1.8噸以上,6噸以下(含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期為10年,到報廢期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2、總質(zhì)量6噸以上的載貨汽車;使用期為10年,到報廢期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4年;
3、旅游載客汽車使用期為10年,到報廢期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對延緩報廢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
4、9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期為10年,到報廢期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5、20座以上(含20座)營運客車使用期為10年,到報廢期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4年;
6、其它汽車。
十五年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到達報廢期后,需要繼續(xù)使用的,經(jīng)檢驗合格,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六 年
三輪農(nóng)用運輸車、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nóng)用運輸車(到報廢期后,允許延緩報廢,最長不得超過3年)。
九 年
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nóng)用運輸車(到報廢期后,允許延緩報廢,最長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