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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幼兒教育管理規(guī)定

日期:2009-02-01 00:00:00     瀏覽:666    來源:廣州培訓網(wǎng)

 (穗常發(fā)(1996)66號1996年6月28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1996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二十五次會議批準,1996年12月31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7號號公告,自 1997年2月5日起施行)

 

      *條 為促進幼兒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保障幼兒身心健康成長,根 據(jù)《*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幼兒教育。本規(guī)定所稱的幼兒教育是指幼兒園對三歲以上至學齡前幼兒所實施的教育。

 

      第三條 幼兒教育應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幼兒在體 、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fā)展。

 

      第四條 市、區(qū)、縣級市人民*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 狀況,制定幼兒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 織和公民個人依 法舉辦幼兒園。允許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個人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依法合作舉 辦幼兒園。

 

      第六條 幼兒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和*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幼兒教育工作,負責 本規(guī)定的實施。 區(qū)、縣級市教育行政*負責管理該轄區(qū)內的幼兒教育工作。各級人民*有關*應按職 責分工,協(xié)同教育行政*做好幼兒教育管理工作。各級托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xié)助*做好幼兒教育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工作。

 

      第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應舉辦幼兒園,并發(fā)揮其示范作用。

 

      第九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自辦或聯(lián)合辦園。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舉辦社區(qū)幼兒園,并管理轄區(qū)內居民委員會 、個人舉辦的幼 兒園。鎮(zhèn)人民*應舉辦鎮(zhèn)中心幼兒園并負責管理轄區(qū)內村民委員會、個人舉辦幼兒園;負 責檢查、落實幼兒園教師的工資、待遇、保障幼兒教師享受*教師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 公民個人辦園及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個人與境內 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合作辦園,應該受教育行政*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配備合格的園長、教師、保育員等工作人 員,具備必備的園舍建設、維修、設施配置的

經費及保育員和教育的經費,并制定相應的章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教育經費,不得克扣、侵占幼兒園膳食費 。

 

      第十三條 舉辦幼兒園,其場地、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址應當設置在安全區(qū)域內,不得在環(huán)境污染或危險區(qū)域設置。

      (二)園舍、場地應相對獨立,確實不能獨立的,必須有獨立的出入通道和相應 的安全防護設施。

      (三)應有幼兒活動室、衛(wèi)生間、保健室、廚房、教師辦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房外 活動場地;寄宿制幼兒園還應配有每人一床的寢室以及隔離室、浴室、教職工值班室等基本 用房。

     ?。ㄋ模┡鋫溥m用幼兒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wèi)生用具以及保證幼兒學習、生 活必需的其他設備和用品。

     ?。ㄎ澹┙叹吆屯婢弑仨毞辖逃?、安全、衛(wèi)生的要求,并按*規(guī)定的類別和數(shù) 量配備。

 

      第十四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長必須具有*人民共和國國籍,在*境內定居,并應當具有中等幼 兒師范專業(yè)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或經考核取得教育行政*認證的相應資格,有三年以上幼兒 園工作經驗,經園長崗位培訓,取得園長資格證書。

      (二)教師應當具有中等幼兒師范專業(yè)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或經考核取得教育行政 *認證的相應資格。

     ?。ㄈ┽t(yī)務人員應當具有中等衛(wèi)生學校畢業(yè)及其他以上學歷或取得衛(wèi)生行政* 的資格認可。

      (四)保育員必須具有*畢業(yè)及其他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過保育員職業(yè)培訓。

     ?。ㄎ澹┕ぷ魅藛T必須身體健康,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 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五條 舉辦幼兒園應實行審批制度。

      在區(qū)或縣級市*所在地的鎮(zhèn)舉辦幼兒園的,由所在地區(qū)或縣級市教育行政* 審批,并報市教育行政*備案;在農村舉辦幼兒園的,由所在地的鎮(zhèn)教育行政*審批, 并報區(qū)、縣級市教育行政*備案。

      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個人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合作舉辦幼兒園的, 由園址所在地的區(qū)、縣級市教育行政*審核,由市教育行政*報市人民*審批,并報 省教育行政*備案。

 

      第十六條 幼兒園更換主辦單位或主辦人、更改名稱、搬遷園址、 改變辦園形式或停辦,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幼兒園實行評估定級制度。公民個人及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或個人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合作舉辦 幼兒園的,可自行制定收費標準,但應報物價管理*及教育行政*備案。其他各類幼兒園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按級收費,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 標準。

 

      第十八條 幼兒園必須建立健全兒童保健管理制度,幼兒必須憑保 健手冊及預防接種證入園。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幼兒園的教育內容和方 法,不得有損幼兒身心健康。

 

      第二十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 威脅幼兒安全的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教具。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應制定防止食物中毒、傳染病傳播的制度。發(fā) 生事故,應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上報主辦單位和教育、衛(wèi)生行政*。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應貫徹*有關幼兒教育工作的方 針、政策,結合 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負責幼兒教育的業(yè)務指導;建立和實施評估制度;組織培 養(yǎng)和培訓園長、教師;實行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

 

      第二十四條 衛(wèi)生行政*應指導幼兒園建立衛(wèi)生保健制度,定期 訓幼兒園的保健人員;對幼兒園的廚房布局、設施配備及飲食衛(wèi)生進行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計劃、城建、規(guī)劃、國土、房管*對成片開發(fā)的住 宅小區(qū),應按有 關規(guī)定統(tǒng)一規(guī)劃和審批幼兒教育配套設施。開發(fā)建設單位應按規(guī)定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 后無償交付市或開發(fā)地段所在區(qū)教育行政*統(tǒng)籌安排使用,并不得改變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條  勞動、人事*應制定有關幼兒園的用工制度,勞動 保護、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規(guī)定,并監(jiān)督實施。

 

      第二十七條 財政*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在地方財政的教育 經費中安排一定 比例,資助集體性質幼兒園的發(fā)展和建設。物價*應會同教育行政*制定有關的收費政 策和調整收費標準,并監(jiān)督實施。對幼兒園的水電費、房租等,應按基礎教育學校的標準執(zhí)行,并減免幼兒園的社會公共費用。

      第二十八條 對支持幼兒教育事業(yè)或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 位、個人,分別由各級人民*或教育行政*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 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吊銷辦園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一)幼兒園園舍,設施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心健康或 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目的,有損幼兒身心健康;

     ?。ㄈ┰趫@內出現(xiàn)傳染病傳播未及時發(fā)現(xiàn)和報告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主辦單位或 有關行政*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幼兒園的,退還所得款項,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 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給以取締;

     ?。ǘ┦褂糜卸?,有害教具、玩具的,由教育行政*予以沒收并處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ㄈ┛丝邸⑴灿糜變航逃涃M或克扣,侵占幼兒膳食費的,由主辦單位或教育 行政*現(xiàn)令退回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ㄋ模┥米杂喠⑹召M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管理*責令退回多收款項 ,并予以警告或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w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由主辦單位或教育行政*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 給予責令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等行政處罰:

     ?。ㄒ唬┣终?、破壞幼兒園的園舍、設備的;

     ?。ǘ_亂幼兒園的正常工作秩序的;

     ?。ㄈ┰谟變簣@附近設置具有危險性、污染性或者影響通風采光的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教育及有關行政*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作出 的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當 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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