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辭退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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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是指公共*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與公職人員的職務關系、勞動契約關系的行為。對公職人員的辭退是公共*的權(quán)力,無需事先征得公職人員的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可以按規(guī)定程序作出辭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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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職人員辭退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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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辭退公職人員是公共*法定的基本用人權(quán)利,*法律賦予公共*有依法解除不適宜在公共*繼續(xù)工作人員的權(quán)力,終止其勞動契約關系、職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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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辭退公職人員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或事由。否則,就是對公職人員工作權(quán)利的剝奪,公職人員可以依法復議或進行行政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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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辭退公職人員必須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辭退行為,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對公職人員不具備法律效力,并會產(chǎn)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因此,法定程序的規(guī)定,既是對公職人員權(quán)利的保障,又是對公共*權(quán)力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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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辭退的公職人員享有法定的待遇,即可以享受失業(yè)保險或領取一定的辭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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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辭退不是一種行政處分,它不同于開除。開除是對公職人員最嚴重的行政處分,適用于那些嚴重違法失職,嚴重損害*利益、人民利益而又屢教不改的公職人員。而辭退不屬于行政處分,適用雖具有違法違紀行為但尚未達到開除程度的公職人員。再從兩者的法律后果看,盡管都是終止公職人員的職務關系、勞動契約關系,但公職人員辭退后可以享受一定的辭退待遇,而被開除的公職人員則不能享有這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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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公職人員辭退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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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公職人員辭退制度是對傳統(tǒng)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步驟:傳統(tǒng)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一個很大問題就是沒有健全的辭退制度,導致“能進不能出”。一個人、一個干部,只要不犯原則性的錯誤或觸犯刑法,無論其能力與崗位、職責要求有多大的差距、多么不相稱,都無法免除其職務、解除其勞動關系,導致工作紀律渙散、工作效率低下。在公共*建立辭退制度,可以為公共*人力資源建立一個“能進能出”、“進出通道暢通”的良性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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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公職人員辭退制度是優(yōu)勝劣汰市場競爭法則的具體運用,新陳代謝、吐故納新是組織吞吐功能的體現(xiàn),是系統(tǒng)有效運行的活力所在,是優(yōu)勝劣汰市場法則的體現(xiàn)和要求。“物竟天擇,適者生存”。通過建立辭退制度,可以依法辭退不適合公共管理的公職人員、不稱職的公職人員,空出必要的崗位、職務吸引優(yōu)秀的人才進入公共管理領域從事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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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公職人員辭退制度是提升組織活力、提高管理人員水平的要求。鄧小平同志在《黨和*領導干部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曾指出:“干部缺乏正常的錄用、獎懲、退休、退職、淘汰辦法,反正工作好壞都是鐵飯碗,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這些情況,必然會造成機構(gòu)臃腫,層次多,副職多,閑職多,而機構(gòu)臃腫又必然造成官僚主義的發(fā)展,因此,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些制度?!苯⒐毴藛T的辭退制度,是組織體系完善、層次優(yōu)化的重要措施,是提升組織活力、提高組織效力的必要手段,也是保證公職人員隊伍精干、高效的應有之舉,是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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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職人員辭退的條件辭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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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共*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辭退公職人員的權(quán)利。確定辭退條件是建立公職人員辭退制度的重要內(nèi)容,可以有效防止辭退的濫用或利用辭退打擊報復,切實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害。依照有關規(guī)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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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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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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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單位調(diào)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diào)整工作,而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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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在1年內(nèi)累計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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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履行公職人員義務,不遵守公職人員紀律,經(jīng)多次教育仍無轉(zhuǎn)變,又不宜開除處分的。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辭退:1.因工(公)致殘并被確認為喪失工作能力的;2.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3.女性公職人員在孕期、產(chǎn)期及哺乳期內(nè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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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職人員辭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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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的程序是指公共*辭退公職人員的操作規(guī)定。公職人員的辭退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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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辭退公職人員的所在單位提出建議對擬辭退的人員,單位應在領導集體協(xié)商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建議,并說明辭退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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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免機關或主管*進行審核任免機關主要對提交的建議中說明的辭退事由、事實、法律依據(jù)以及辭退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程序的,予以批準;否則,予以退回。審核中,如發(fā)現(xiàn)有借辭退之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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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職人員被辭退的理由和事實被辭退的公職人員如果認為理由不足、事實有誤,可以向有關*提出申訴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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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必要時還要接受財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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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職人員辭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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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辭退的法律后果也主要表現(xiàn)在三方面:職務關系的消失;辭退后的待遇;再次任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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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務關系的消失,一旦公職人員被辭退,則原來與公共*的法律關系——權(quán)利義務關系即告消失,原來在公共*的職務關系、勞動契約關系也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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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辭退后的待遇,被辭退的公職人員,可以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或領取一定的辭退費。公職人員被辭退前連續(xù)工作滿1年以上的,自被辭退之次月起,由有關機構(gòu)按月發(fā)放辭退費。辭退費發(fā)放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根據(jù)“低于公職人員辦事員的*工資、高于社會救濟”原則確定。辭退費的發(fā)放期限為:工作年限不滿2年的,為3個月;滿2年的,為4個月;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多發(fā)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被辭退的公職人員,其個人檔案由原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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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次任職的限制,公職人員被辭退后,可以從事其他行業(yè)工作,但在5年內(nèi)不準重新錄用參加公共*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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