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鍋爐司爐
代號:G2
可操作:額定工作壓力小于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依據(jù):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鍋爐操作人員分為I、II、III級,其工作范圍如下:
(一)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額定蒸發(fā)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I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于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III級,額定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鍋爐。
注1:I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I、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
注2:對于申請單一爐型(如有機熱載體鍋爐、立式手燒爐、余熱鍋爐、油田注汽爐等)的鍋爐操作人員,其考核內容可以有所側重,并且在其《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上限定操作的爐型范圍。
注3: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可以在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中的資格項目中注明其級別,表述為III級(高級)、II級(中級)、I級(初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