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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碩士考點的沖刺助力你有個好成績

日期:2019-08-19 10:25:56     瀏覽:316    來源:天才領路者
核心提示: ???【考點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一)要件1.犯罪客體: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 ? ? 【考點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ㄒ唬┮?.犯罪客體: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2.犯罪客觀: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3.犯罪主觀: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4.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ǘ┱J定1.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   2.暴力行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換言之,必須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xiàn)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人。暴力行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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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丈夫因不同意妻子與自己離婚而對妻子實施暴力的,考慮到夫妻之間的特定關系,一般不以本罪處理。如果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構成,可按虐待罪論處。   4.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本罪的結果加重犯,此外包括本罪導致自殺身亡,雖然先行為和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法律規(guī)定也為本罪的結果加重犯。   【備注】自殺身亡視為結果加重犯的還有虐待罪,其他罪并沒有這個規(guī)定,比如強奸罪導致自殺的,自殺不能視為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   5.本罪是親告罪: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但如果暴力干涉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告訴也處理。   6.罪數(shù)問題。  ?。?)以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想象競合,擇一重。  ?。?)長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則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   【考點2】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ㄒ唬┮?.犯罪客體: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犯罪客觀: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犯罪主觀:故意。   4.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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