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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普會計培訓中心 對不動產在建工程購進工程物資的業(yè)務處理

華普會計培訓中心 對不動產在建工程購進工程物資的業(yè)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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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發(fā)布日期:2013-10-11 18:04

對不動產在建工程購進工程物資的業(yè)務處理

  例:企業(yè)在2009年4月購入一批工程物資,其中:加油小車、軸承金額為120萬元,稅額為萬元;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金額為180萬元,稅額為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解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中,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購進的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等雖然屬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但用于房屋、構筑物及構筑物的配套設施并與其構成一體的,則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本例中為建造不動產所購進的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萬元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同類的還包括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等設備以及材料。本例中加油小車、軸承雖然是工程購入物資,但卻是用于機器設備組成,不屬于不動產在建項目,其萬元進項稅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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